概述轮胎式吊机起重吊装“十不吊”规定
1. 轮胎式吊机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。
2.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,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。
3. 钢筋、型钢、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定要捆扎牢靠,多点起吊。单头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。
4. 多孔板、积灰斗、手推的翻斗车不用四点吊不准吊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。
5. 吊砌块定要使用安全稳定的砌块夹具,吊砖要使用砖笼,并堆放整齐。木砖、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,叠放不齐不准吊。
6. 楼板、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。
7. 埋入地面的板桩、井点管等以及粘连、附着的物件不准吊。
8. 当
轮胎式吊机多机作业时,应保障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,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,无安全措施不准吊。
9.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。
10. 斜拉重物或过了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