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了解下使用轮胎式吊机的安全规程
1、轮胎式吊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,并应与沟渠、基坑保持安全距离。
2、启动前着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:
①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整齐完好。
②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。
③燃油、润滑油、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。
④各连接件无松动。
⑤轮胎气压符合规定。
3、启动前,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,手制动器应锁死,并应按规定启动内燃机。启动后,应怠速运转,检查各仪表指使针,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,待压力达到规定值,油温过了30℃时,方可开始作业。
4、应都伸出支腿,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,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角在无荷载使不大于1/1000(水准泡居中)。支腿有定位销的定要插上,地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,放在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。
5、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。调整支腿定要在无荷载时进行,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。
6、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上升高度,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,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身的高度,留出适当空间。
7、起重臂伸缩时,应按规定程序进行,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。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,应及时停止伸臂。起重臂缩回时,仰角不宜太小。
8、起重臂伸出后,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,定要进行调整,消掉不正常情况后,方可作业。
9、起重臂伸出后,或主副臂都伸出后,变副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。
10、业时,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,重物不得过了驾驶室上方,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。
11、采用自由(重力)下降时,荷载不得过该工作下额定起重量的20%,并使重物有控制的下降,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,不得使用紧急制动。
12、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%及以上时,应使用低速档。
13、作业中发现
轮胎式吊机、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,应及时使重物下落在安全的地方,下降中严禁制动。
14、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,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,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。
15、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%以上时,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。
16、轮胎式吊机带载回转时,操作应平稳,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,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。
17、当带载行走时,道路定要平坦坚实,载荷定要符合出厂规定,重物离地面不得过了500mm,并应栓好拉绳,缓慢行驶。
18、作业后,应将起重臂都缩回放在支架上,再收回支腿。吊钩应用特定钢丝绳挂牢,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再尾部下方的支座内,并用螺母固定,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空,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托开位置,其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。
19、轮胎式吊机行驶前,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,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。行驶时水温应在80~90℃范围内,水温未达到80℃时,不得高速行驶。
20、行驶时,应保持中速,不得紧急制动,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,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,倒车时应有人监护。
21、行驶时,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,并不得堆放物件。